《植物学报》
应用植物学研究为刑事案件提供线索,为诉讼提供证据的应用即为“法医植物学”。这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同时也是在法庭科学中有很大应用潜力的学科。不同学科与法医学交叉研究可以解决现场物证之间、物证与案件相关人员之间的关联性问题。任何一个细小的环节都有可能为现场调查人员确定受害人、嫌疑人或为某一犯罪行为提供侦破线索和证据,因此现代法医学研究已不仅仅局限于某一个学科的范畴,而是借鉴了医学、物理学、生物学、化学和信息科学等实验学科以及社会学、心理学等人文学科的技术及概念。
植物物证可以在法医学应用中作为“指示标记”,通过鉴定涉案植物的种属[1],将处理过的尸体与犯罪现场联系起来[2],确定死亡时间,跟踪药物分布模式[3],核实不在场证明[4]以及案件第一案发现场与抛尸现场分析等[5]。因此,植物物证可以被认为是直接或间接的痕迹证据。植物物证多通过形态学研究(形态学检验)鉴定植物或植物部位来源,但随着分子生物学和显微照相等技术的发展,更加多样、准确的手段可用于植物鉴别。
近代首例植物物证决定审判结果的案件是1935年北美法院审理的查尔斯·林德伯格绑架案[6]。案件现场中梯子的木纹图案与被告布鲁诺·理查德阁楼上的木头纹理一致,最终法院裁定被告有罪。从那时起,植物物证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越来越多。尽管如此,植物学证据在法医学调查中的作用仍然没有得到刑事侦查人员足够的重视,其主要原因是:(1)传统法医植物学研究涵盖植物学所有领域,与案件发生联系的植物多种多样,而大多数从事植物学研究的专家仅限于自己所熟悉的植物;(2)植物物证大多数是被动参与或存在于犯罪现场相关的各个要素中,无法大规模、有预见性地开展前期系统研究;(3)植物物证具有地域性特征,种类繁多且大多数物种属于常见植被,不具有植物学深入研究价值[7];(4)现场勘验人员大多不具备植物学基础知识,且多数基层刑侦队伍无法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本文从植物学的角度,收集整理相关文献资料,阐述了在法庭调查中可以使用的植物证据、具体应用及其局限性。
1 法医植物学应用现状
法医植物学[5]是一门多学科交叉的应用学科,符合“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思维论证模式。在植物物证的法医学检验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包括植物系统分类、地缘属性识别及同一认定等,研究方法沿用相关学科的技术。最广泛应用的植物学研究技术是系统分类学。植物的分类取决于植物整体或局部的形态特征,其中茎、叶、花及种子的特征对鉴别其种属非常有用。植物或植物局部(如根、茎、叶、种子、纤维)黏附在受害人、犯罪嫌疑人身上的其他可辨认的部分,都是有用的植物指示标志,可将犯罪行为与特定地点联系起来[8]。
1.1 形态学检验在法医植物学的应用
形态学是最直接、最简易的植物物证检验方法,在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这种方法对于侦查人员的专业知识有严格要求,在基层工作推广难度较大,限制了植物物证作用的发挥。
1.1.1 茎
茎是植物运输、储藏营养物质、水分的营养器官。就其形态学特征而言,能有效辅助进行植物物种分类,并且具有与植物的根相似的物证鉴识作用,但应注意地下茎(根状茎、块茎等)与根的差异。同时在木材的进出口检验检疫、物证的同一性识别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查尔斯·林德伯格被绑架案就是一个利用植物的茎进行物证识别的经典案例。一般情况下,可直接通过肉眼对植物茎的形态学进行检验。
在温带等季节交替明显的地区,计算木本植物茎的年轮一直是一种用来确定犯罪发生时间的方法[9]。
1.1.2 叶
叶是所有高等植物进行光合作用、蒸腾作用和气体交换的重要器官,是植物形态学分类的首选依据,也是植物学物证鉴定运用最为广泛的种类之一。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对叶形态(如叶形、叶缘、叶基、叶裂)、结构(互生、对生、轮生、簇生及变态结构)和纹理(如叶脉)的分析,识别植物物证的种属,以达到确定或排除案件人、物、时、空等要素间关系的作用[7]。对裸子及被子植物叶的形态学检验(如叶的形态、结构、纹理等)可通过肉眼直接观察,少数情况及苔藓类植物假叶的观察需要借助常规显微仪器、设备,对于叶的微绒毛、气孔等可通过扫描电子显微镜检验。